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人气指数:25 页面更新时间:2016-07-20 11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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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》,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),为省政府组成部门。   

  一、职责调整   

  (一)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   

  (二)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。   

  (三)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。   

  (四)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,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,稳定低生育水平。   

  二、主要职责   

 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;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;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 源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。   

  (二)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;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,稳定低生育水平。   

  (三)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;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、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,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、卫生、 文化、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;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,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,并做好考核评估工作。   

  (四)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、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;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,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;负责推动市、县、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。   

  (五)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;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;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。   

  (六)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;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;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重要信息;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。   

  (七)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,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。   

  (八)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提高人口素质,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。   

  (九)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;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;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。   

  (十)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。   

  (十一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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